取得自有住宅之稅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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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契稅:稅率計算標準係以房屋現值計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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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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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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納稅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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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賣契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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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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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受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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贈與契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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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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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贈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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占有契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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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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占有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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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權契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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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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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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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割契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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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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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割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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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換契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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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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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換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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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印花稅: ( 建物總現值 + 土地總現值 )×0.001
三、登記規費: ( 建物總現值 + 土地申報地價總額 )×0.001
四、地政士費:約 ( 買賣 )$10000 ~ ( 買賣+貸款 )$14000
五、貸款登記費: ( 銀行貸款設定總額 )×0.001
六、保險費:包含火險及地震險,費用依銀行之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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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售自有住宅之稅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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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土地增值稅: (一)說明:分為一般及自用稅率,立法院於 94 年 1 月 21 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,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之修正案,並自 94 年 2 月 1 日正式生效。 除此之外,亦增加長期持有土地者將可減免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規定,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者,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20% ,超過 30 年及 40 年者,亦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之部分,分別減徵 30% 、 40%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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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增值稅稅率變動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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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制稅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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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用住宅用地,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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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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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,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10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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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 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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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,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100%以上未達20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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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 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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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,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200%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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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 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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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節稅方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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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自用住宅用地申請
(1)優惠稅率:10%
(2)適用要件: *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。
*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,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。
*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。
*一人以一次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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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,其評定房屋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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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檢附證件:
*戶口名簿影本
*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
2.重購退稅
(1)適用要件:
*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。
*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。
*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。
*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。
*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。
*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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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檢附證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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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。
*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。
*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(無法提示,改立具切結書)。
*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(建物證明文件)。
*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,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 地所有權人(有)無租賃情形申請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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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計算方式:
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地價-(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地價-已繳土地增值稅)=A(不可為零 或負數)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≦A時,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。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>A時,可退 還相當於A的稅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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